1.湘潭市内的小型灌区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 2.0.05万千瓦-0.5万千瓦的水电项目; 3.建设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水电项目; 4.水库大坝、水闸等的小型水利工程枢纽;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枢纽;涟水、涓水及一级支流治理工程; 5.防洪、蓄洪、排涝、河道整治工程。 办理以上项目之一的行政及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需要符合以下许可条件: 1.报审项目应符合下列行政规定: (1)勘测、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规定; (2)江河流域规划或有关专业规划。 2.项目建议书应满足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规计[1996]608号要求。 3.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DL5020-93)要求,并提出项目的招标方式以及招标范围。 4.初步设计报告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DL5021-93)或《小型水电站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T179-96)要求。 5.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编制应满足《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编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