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音像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标识、使用《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以下简称版号)。 版号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管理和调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发放。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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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省电影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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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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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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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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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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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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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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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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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0731-84801131
0731-84801609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音像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标识、使用《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以下简称版号)。 版号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管理和调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发放。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1号湖南省委二办22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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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 |
初审 |
3个工作日 |
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 |
复审 |
3个工作日 |
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 |
审核 |
4个工作日 |
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审核意见明确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第十七条 音像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标识、使用《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以下简称版号)。版号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管理和调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发放。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关于同意发放版号的批复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