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已取得所在地合法注册;2、有与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3、有与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4、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转;5、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无数量限制。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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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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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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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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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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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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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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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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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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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5693039
0731-82212345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已取得所在地合法注册;2、有与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3、有与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4、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转;5、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无数量限制。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南路二段118号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大楼一楼办事大厅
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D13-D14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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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改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的要求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
初审 |
3个工作日 |
1、按照许可条件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申请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提出审核意见,交特种设备处分管负责人审定。 3、组织鉴定以及专家评审(鉴定、专家评审时限按相关规定执行)。 |
审核 |
2个工作日 |
1、按照许可条件对审核意见及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定;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省局分管局领导审批。 3、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和理由,并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同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审批 |
3个工作日 |
1、按许可法定条件,依据鉴定评审报告和特设处审定意见进行审批; 2、对符合法定条件并经鉴定评审通过的,签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文件。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单位办理结果; 2、办理许可证件发放登记。 3、将文字材料归档。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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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3〕第3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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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3〕第4号 |
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