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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通知的异议审查

实施编码:11430482006286580Q4431012052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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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通知的异议审查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常宁市司法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4-7265165

    0734-7265165
  • 监督投诉方式

    0734-12345;投诉窗口地址:湖南省常宁市培元街道莲花路88号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办不成事”窗口

    0734-12345;投诉窗口地址:湖南省常宁市培元街道莲花路88号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办不成事”窗口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 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培元街道莲花路88号华岁商贸城政务中心二栋五楼559-560号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申请人对株洲市法律中心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

审核

3个工作日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责令株洲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法律援助的告知不符合法律援助的理由和救济途径。

办结

1个工作日

制作文书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 国务院令〔2003〕385号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2.《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53号)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申请事项和请求或者相对人不明确、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构受理范围、超过时效规定等情形,应当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审查决定书 查看结果样本

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的异议应该怎么做?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