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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批发企业向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审批

实施编码:11430000MB1599860M20001720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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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批发企业向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承诺办结时限
28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4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82213212

    0731-82213212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82212345

    0731-82212345

受理条件

申请企业是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B19-B26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二十五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第十六条

资料审查

16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二十五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第十六条

行政审核

2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二十五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第十六条

审定

2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二十五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第十六条

制证和送达

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二十五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第十六条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全国性批发企业可以向区域性批发企业,或者经批准可以向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批准的其他单位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向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全国性批发企业向本省区域内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准件 查看结果样本

1、在审批系统中填报的申报表能否修改?

在审批系统中填报申请表和提交,在我局政务中心受理纸质资料前可以更改,我局政务中心受理纸质资料后不能更改。纸质资料提交政务中心受理时,纸质表格以系统中最后更改和提交的为准,且核对码应当与系统中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