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是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批发企业; 2、具有符合储存医疗用毒性药品的仓库条件和安全设施; 3、具有保证医疗用毒性药品安全经营的管理制度; 4、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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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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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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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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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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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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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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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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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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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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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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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2213718
0731-82212345
1、申请人是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批发企业; 2、具有符合储存医疗用毒性药品的仓库条件和安全设施; 3、具有保证医疗用毒性药品安全经营的管理制度; 4、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B19-B26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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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第五条 |
资料审查 |
2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第五条 |
现场检查 |
3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第五条 |
行政审核 |
1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第五条 |
审定 |
1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第五条 |
制证与送达 |
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第五条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行政法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 第三条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医药管理部门下达给指定的毒性药品生产、收购、供应单位,并抄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自行销售。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