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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审批

实施编码:11430000MB1599860M20001720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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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82213690

    0731-82213690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82212345

    0731-82212345

受理条件

本省因教学、科研需要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教学科研单位及药品生产企业。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B19-B26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反兴奋剂条例》、《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对取销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食药监法〔2015〕65号)

资料审查

5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反兴奋剂条例》、《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对取销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食药监法〔2015〕65号)

行政审核

2个工作日

经办人对技术审查意见、公示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汇总并给出意见,报处领导审核;审核合格的,处领导在《进出口准许证申请表》上签署同意的审核意见,审核不合格的,签署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审定

2个工作日

1、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进出口准许证申请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进出口准许证申请表》上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告知与送达

1个工作日

1、根据审定意见,对同意发《进出口准许证》的,由药品生产监管处工作人员按规定制作《进出口准许证》,交政务服务中心送达申请人; 2、对不同意的,由药品生产监管处工作人员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交政务服务中心送达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政务服务中心公告审批结果。 4、送达和领取方式: 申请人凭受理通知单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星中路469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楼政务中心,或者邮寄。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反兴奋剂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8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除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外,还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进口准许证。申请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说明其用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用途合法的,应当予以批准,发给进口准许证。海关凭进口准许证放行。第十二条:申请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说明供应对象并提交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等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提交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等资料的,应当予以批准,发给出口准许证。海关凭出口准许证放行。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药品进口准许证,药品出口准许证 查看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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