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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证明

实施编码:11430000MB1599860M2001072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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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证明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承诺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82213690

    0731-82213690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82212345

    0731-82212345

受理条件

持有《执业医师证》的本省医务人员。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B19-B26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兼审查

1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经办人对技术审查意见、公示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汇总并给出意见,报处领导审核;审核合格的,处领导在《医务人员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境证明申请表》上签署同意的审核意见,审核不合格的,签署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审核兼审定

2个工作日

1、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医务人员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境证明申请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并上报局长审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医务人员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境证明申请表》上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442号

第四十四条:因治疗疾病需要,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携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境的,由海关根据自用、合理的原则放行。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的,应当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海关凭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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