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1.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备案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2.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活动备案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指定的平台上发布募捐信息;3.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4.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10天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