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事项类型 |
行政裁决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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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耒阳市卫生健康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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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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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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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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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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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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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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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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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4-4383398
0734-4758366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西湖南路566号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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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5个小时 |
申请人资料齐全,理由充分 |
审核 |
2个小时 |
申请资料齐全,理由充分 |
办结 |
0个工作日 |
申请资料齐全,理由充分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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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第二款: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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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医疗机构名称裁定的通知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