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科学论证,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本省优势矿产资源采掘场所以及堆放矿石、废石、废渣等的土地可以申请使用临时用地。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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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开区分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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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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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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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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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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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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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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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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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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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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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31-58273239
0731-55570335
经科学论证,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本省优势矿产资源采掘场所以及堆放矿石、废石、废渣等的土地可以申请使用临时用地。
湖南省湘潭市湘潭经开区传奇西路9号创新创业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三楼52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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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小时 |
资料齐全,符合临时用地审批要求。 |
审核 |
1个小时 |
资料齐全,符合临时用地审批要求。 |
办结 |
1个小时 |
资料齐全,符合临时用地审批要求。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予以修正)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 服务项目名称 | 服务机构性质 | 服务时限 | 服务时限说明 | 收费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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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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