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母当时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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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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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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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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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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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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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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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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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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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9-5369012
0739-5369002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母当时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八一路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务服务综合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
初审 |
0个工作日 |
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
审核 |
1个工作日 |
复核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
审批 |
1个工作日 |
全面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办结 |
0个工作日 |
按最终决定进行处理:符合条件,办结告知;不予通过,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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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 公安部 第2号令) 第四条 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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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