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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实施编码:114302230061980706400016801200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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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攸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6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24252437

    0731-24252437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24329071

    0731-24329071

受理条件

1.有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的充分理由; 2.原址保护方案编制规范并经专家评审通过; 3.申办材料合法、齐全、规范。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春联街道发展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文旅广体局一楼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资料齐全

审查

3个工作日

提交资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符合办证规定;实地勘查结果是否符合办理规定。

决定

1个工作日

是否符合办证规定

办结

1个工作日

依法依规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1号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批复文件 查看结果样本

实施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的施工单位应具备什么条件?

实施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的施工单位应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