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重复领取、劳教、判刑、退休调出、未建模认证等暂停支付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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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邵阳县人社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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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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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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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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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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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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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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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服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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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类 |
0739-6821811
0739-6821148
死亡、重复领取、劳教、判刑、退休调出、未建模认证等暂停支付
邵阳县塘渡口镇白虎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楼
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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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2个小时 |
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
办结 |
1个小时 |
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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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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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 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
第五条: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 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国发〔2014〕8号 |
第三十二条: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对死亡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金应按照规定予以追回,追回后,县社保机构方可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仅限于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区)等支付手续。 |
第三十一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
《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 |
全文 |
《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第159号 |
全文 |
《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第315号 |
全文 |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
第四十九条: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一)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资格认证且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的,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三)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第八章 基金管理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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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停发申报表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