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野外放射性示踪试验的请示报告; 2、 持有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 3、 针对本次示踪试验,编制了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4、 经有资质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实施机关 |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
承诺办结时限
|
13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是否收费
|
此项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
权责清单
|
|||
0731-82213929
0731-82213083
1、 野外放射性示踪试验的请示报告; 2、 持有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 3、 针对本次示踪试验,编制了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4、 经有资质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湖南省政务服务大厅一楼A02省生态环境厅窗口;
![]()
法定工作日,夏季(01月01日~12月31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审查 |
11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立专人警戒。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应当经省级以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批文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