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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实施编码:11430000006122244L2001017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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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承诺办结时限
1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2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82213214

    0731-82213214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82212345

    0731-82212345

受理条件

1、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登记分为新机构申请公司备案、新机构申请合伙人备案、原有资质机构申请公司备案;原有资质机构申请合伙人备案、原一级资质机构申请分支机构备案等类别; 2、各类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登记需满足下列条件 : 1)分支机构名称采用“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2)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评估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评估师; 3)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4)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估价质量、档案、追偿、财务、人事、估价报告审核、评估风险控制及追偿制度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3、新机构申请公司备案 1)有8名以上评估师:含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至少两名)、土地估价师、资产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保险公估师) 2)有2名以上股东,且2名以上股东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三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同上); 4、新机构申请合伙人备案 1)有2名以上评估师:含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至少两名)、土地估价师、资产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保险公估师); 2)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同上)。 5、原有资质机构申请公司备案 1)有8名以上评估师:含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至少两名)、土地估价师、资产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保险公估师) 2)有2名以上股东,且有2名以上股东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三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同上); 3)在备案申请表中勾选了标注原资质等级的,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标注原资质等级三级 ☆有3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上年度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股份或出资额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2)标注原资质等级二级 ☆有8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在申请备案登记前三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股份或出资额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3)标注原资质等级一级 ☆有15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在申请备案登记前三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股份或出资额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6、原有资质机构申请合伙人备案 1)有2名名以上评估师:含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至少两名)、土地估价师、资产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保险公估师); 2)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同上); 3)原有资质机构申请合伙人备案的,不再标注原资质等级。 7.原一级资质机构申请分支机构备案 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且注册于分支机构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A10-A17,A20-A22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初审

3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复审

2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决定

6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办结告知

1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46号

第十六条: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备案证书 查看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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