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节能审查项目应首先满足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要求。 (二)申请节能审查项目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符合生态文明、节约能源、能源发展等规划,符合国家和省、地区有关行业产业发展规划及政策。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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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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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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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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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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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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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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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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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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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2213928
0731-822139280731-82213026
0731-82213026(一)申请节能审查项目应首先满足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要求。 (二)申请节能审查项目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符合生态文明、节约能源、能源发展等规划,符合国家和省、地区有关行业产业发展规划及政策。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提交方式 | 材料形式 | 来源渠道 | 材料范本 | 材料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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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省政务服务大厅二楼C12窗口
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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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项目节能审查请示文件、项目节能报告等要件是否齐全 |
初审 |
1个工作日 |
1、核实项目是否符合受理要求:如项目是否未开工;是否属于省政府、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5000吨标准煤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2、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转交省节能监察中心进行评审(评审为特别程序,不计入办理时限);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提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
复审 |
1个工作日 |
1、根据节能监察中心的评审意见,核对项目能效水平是否符合现行节能要求,项目建成后是否对本地区能耗双控产生重大影响。2、对符合要求的项目,草拟节能批复意见提交处室负责人复核;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提出不予办理的理由。 |
审核 |
1个工作日 |
查验承办人员审核意见,符合要求的提交分管领导审批;不符合要求的说明理由退回承办人员。 |
审批 |
2个工作日 |
对承办处室提交的资料进行审定,对符合节能审查要求的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说明理由退回承办处室。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及时办理节能审查批复并告知申请人。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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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48号查看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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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查看原文 |
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第44号令查看原文 |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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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节能报告的批复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