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备与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 (2)具备适宜商业性经营利用和科学研究外来物种的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 (3)有安全可靠的防逃逸管理措施(防止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4)具有相应的紧急事件处置措施。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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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湖南省林业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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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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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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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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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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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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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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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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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0731-82213013
0731-85360021
(1)具备与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 (2)具备适宜商业性经营利用和科学研究外来物种的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 (3)有安全可靠的防逃逸管理措施(防止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4)具有相应的紧急事件处置措施。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D09-D11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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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夏季(01月01日~12月31日):上午 07:00~12:00,下午 13:30~17:0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1、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告知申请人在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未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3、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
审核 |
9个工作日 |
1、对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3、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性说明并将材料交省政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 |
审批 |
2个工作日 |
1、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 2、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将材料退回省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文书制作后送达或通知申请人到省政务中心林业窗口领取文书。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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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2〕第126号 |
|---|
第四十条: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列入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还应当依法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办理进境检疫,并依法办理其他海关手续。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现来自境外的野生动物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