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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省级权限)

实施编码:11430000MB1673987T200016415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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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省级权限)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湖南省林业局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2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咨询服务

    0731-82213013

    0731-82213013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82212345

    0731-82212345

受理条件

1、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2、符合所在地县级土地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者临时占用期限; 3、对所在地生态环境、草地畜牧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5、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6、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D09-D11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1、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告知申请人字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未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子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3、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审核

6个工作日

1、对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拟局领导审定。3、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性说明并将材料交省政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

审批

2个工作日

1、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2、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将材料价退回省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办结

1个工作日

文书制作后送达或通知申请人到省政务中心林业窗口领取文书。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9项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同意书 查看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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