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和自然人;2、申请人具有开发建设资质;3、申请人提供的资料齐全。受理时限:审批标准: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人防办职权范围内。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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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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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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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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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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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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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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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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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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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58273239
0731-55570335
1、 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和自然人;2、申请人具有开发建设资质;3、申请人提供的资料齐全。受理时限:审批标准: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人防办职权范围内。
中国湖南省湘潭市传奇西路9号创新创业大厦三楼政务服务中心52号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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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小时 |
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 |
审核 |
1个小时 |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
办结 |
1个小时 |
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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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新建民用建筑因下列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主楼首层的面积,且基础和结构处理困难的; (3)因流沙、暗河等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 (4)因建设场址所在区域的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5)不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易地建设书面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批准易地建设。; 3.《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7号)第十五条:在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一)一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不低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6%;(二)二类和三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不低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三)县城不低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高校园区等各类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标准,按照所在地城市或者县城的规定执行。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负责项目审查的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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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