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2.已列入国家道路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需要征用蔬菜基地的,用地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征用蔬菜基地前,应先征求市、县蔬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在土地部门申请报批前,用地单位向蔬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文件精神,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3.乡、镇、村非居民住宅建设符合条件(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手续)使用蔬菜基地,应征得市、县人民政府蔬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在规定期限内补足蔬菜基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