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实施程序适用湘潭市范围内的以农业灌溉为主的小型水利工程和灌排工程。 2. 从事工程建设,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失去部分功能的,实行有偿占用与等效替代相结合的原则。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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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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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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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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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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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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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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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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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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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58273239
0731-55570335
1. 本实施程序适用湘潭市范围内的以农业灌溉为主的小型水利工程和灌排工程。 2. 从事工程建设,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失去部分功能的,实行有偿占用与等效替代相结合的原则。
中国湖南省湘潭市传奇西路9号创新创业大厦三楼政务服务中心52号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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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按照申请材料审查标准执行 |
审核 |
2个工作日 |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审查 |
办结 |
2个工作日 |
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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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修改)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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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