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2.治安、交通、城管执勤以及环境卫生、文化建设需要; 3.公益宣传、市政府批准的宣传活动和节、假日期间的商业宣传活动(对利用宣传在现场设摊叫卖商品开展销售活动的除外)。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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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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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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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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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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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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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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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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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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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58273239
0731-55570335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2.治安、交通、城管执勤以及环境卫生、文化建设需要; 3.公益宣传、市政府批准的宣传活动和节、假日期间的商业宣传活动(对利用宣传在现场设摊叫卖商品开展销售活动的除外)。
中国湖南省湘潭市传奇西路9号创新创业大厦三楼政务服务中心52号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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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小时 |
按照申请材料审查标准执行 |
审查 |
2个小时 |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审查 |
决定 |
1个小时 |
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
结果送达 |
1个小时 |
领取时出示有效证件并签字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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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3.《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二十二条 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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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证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