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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审批

实施编码:1143000000612256X52000122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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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承诺办结时限
8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82213010

    0731-82213010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82212345

    0731-82212345

受理条件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有单位的名称、工作场所; 二、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三、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五、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资金。

所需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份数 提交方式 材料形式 来源渠道 材料范本 材料说明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D17-D18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符合相关条例要求

初审

2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符合相关条例要求

审核

2个工作日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审批

2个工作日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办结

1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符合相关条例要求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93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实施机关:文化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7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查看结果样本

新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网站需注意哪些事项?

答:①首页显著位置应体现申请单位的名称(要求是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的单位全称或简称);②网站的内容应与其申请的网络文化经营项目相关;③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文化部的相关规定。

如何界定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在产品测试中的经营行为?

答: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在产品测试中,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界定为上网运营:①开放网络用户注册的;②向网络用户收费的;③以商业合作、广告销售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主体是否可以含有外资成份?

答: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第22号令)、《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系列补充协议的有关规定,申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含有外资成份;允许香港及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或占主导权益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