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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备案

实施编码:1143100044739542473431017224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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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备案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5-2815994

    0735-2815994
  • 监督投诉方式

    0735-2871678

    0735-2871678

受理条件

1、由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2、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凡是法律禁止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律不得进行; 3、方案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施工条件; 4、方案应符合当地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5、方案应有具体的保供保安全措施; 6、方案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施工流程; 7、方案应有完善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和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 8、方案应遵守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及城乡规划部门规范性要求。

所需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份数 提交方式 材料形式 来源渠道 材料范本 材料说明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郴州市五岭大道79号郴州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郴州市燃气服务中心五楼520室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令时: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冬令时: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即时)

12个小时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办结(即时)

12个小时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备案意见书 查看结果样本

1.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备案申请条件?

答: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