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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

实施编码:11431000MB1647359X30001160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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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郴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承诺办结时限
6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5-2372010

    0735-2372010
  • 监督投诉方式

    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处理中心,电话:0735-2877223

    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处理中心,电话:0735-2877223

受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3、排放浓度符合规定,排放量符合规定; 4、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所需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份数 提交方式 材料形式 来源渠道 材料范本 材料说明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郴州市苏仙区青年大道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

2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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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4个工作日

提交 (1)现场提交:郴州市苏仙区青年大道下白水村城投大厦二号栋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生态环境局225窗口电话:2372010

审核

1个工作日

1.初审和现场勘验。市环保局审批科按审批程序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勘验并给出初审意见。 办理时限:初审1个工作日; 2.会签。市环保局各相关科室对申请资料进行会签。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办结

1个工作日

1.许可证获取方式: (1)自行领取。申请人前往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市环保局285窗口领取《排污许可证》。 (2)邮寄。市环保局将《排污许可证》邮寄给申请人。 2.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不予许可的原因和行政相对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不予许可决定书的获取方式同许可证的领取方式。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二十一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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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错误示例

1.申请材料未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未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3.申请表未填写完整。 4.申请表中填写的联系人与联系电话为错误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不能正常联系到申请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