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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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永州市烟草专卖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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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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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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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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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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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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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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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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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6—8528332
0746—85283320746—8411382
0746—8411382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永州市冷水滩区永州大道与迎宾路交叉口东北角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区综合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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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申请资料符合标准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办结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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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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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第十三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 |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政府要求在当地指定窗口或平台提出申请的,按政府要求办理。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16〕第37号 |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
第七条: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第26号 |
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