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送贮单位许可证 2. 接收单位许可证 3. 放射源编码卡及废源回收证明复印件 4、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表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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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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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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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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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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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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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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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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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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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2213929
0731-822139290731-82212345
0731-822123451. 送贮单位许可证 2. 接收单位许可证 3. 放射源编码卡及废源回收证明复印件 4、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表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提交方式 | 材料形式 | 来源渠道 | 材料范本 | 材料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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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C10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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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审核 |
1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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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查看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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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应当在该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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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表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