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外国(地区)企业在所在国(地区)合法注册;2.在中国境内有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所必需的生产经营场所;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4.合同形式完备,标的、资金及期限明确;5.取得相关批准文件。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企业已在该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变更事项包括名称、地址(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期限、资金数额】。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通过普通程序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申请企业已在该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申请延期登记;2.提前中止合同、协议;3.外国(地区)企业决定撤销;4.其他原因。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通过简易程序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申请企业已在该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并应当具备下列适用情形且无不适用情形:①适用情形:该企业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②不适用情形:该企业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或属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一)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二)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市场主体存在投资的;(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四)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五)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六)不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