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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实施编码:11431000006526855E30007110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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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郴州市民政局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5-2877162;0735-2877509

    0735-2877162;0735-2877509
  • 监督投诉方式

    0735-2877223

    0735-2877223

受理条件

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所需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份数 提交方式 材料形式 来源渠道 材料范本 材料说明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郴州市苏仙区青年大道白水社区城投大厦二号栋郴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363号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4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4:0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4:30~17:3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2个工作日

符合法定要件,材料齐全

审核

5个工作日

符合法定要件,材料齐全

办结

3个工作日

符合法定要件,办理手续,文件归档等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5号)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十四条 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部门规章】《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二条 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收养登记证 查看结果样本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收养人居住当地出具的证明材料不合格

是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公证人证明(澳门地区由有权机构出具、台湾地区由公证机构公证),证明内容为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

华侨收养人居住当地出具的证明材料不合格

居住在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要由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授权机构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