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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登记

实施编码:11430000006122340X2000711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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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登记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湖南省民政厅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承诺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84502310

    0731-84502310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84502001

    0731-84502001

受理条件

(一) 被收养人条件: 1.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2.孤儿; 3.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 送养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 收养人条件:1.无子女或者有一名子女;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年满三十周岁。 (四) 特殊条件:1.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2.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可以不受以下限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二)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3.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所需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份数 提交方式 材料形式 来源渠道 材料范本 材料说明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276号湖南省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1办900室;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5个工作日

收养登记员办理收养登记及相关业务应当按照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颁证—办结的程序办理

办结

2个工作日

收养登记员办理收养登记及相关业务应当按照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颁证—办结的程序办理。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5号)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涉外收养】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法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5号) 第五条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等情况证明,并根据不同的情况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一)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经离婚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和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其中,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并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的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二)被收养人的父母均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养人的其他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以及监护人有监护权的证明;(三)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四)由社会福利机构做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以及查找其他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当提交孤儿父母的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送养残疾儿童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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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跨国收养)、《中华人民共和国跨国收养合格证明》 查看结果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跨国收养)、《中华人民共和国跨国收养合格证明》 查看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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