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退出现役的,可以申请在实际安置地登记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户口。安置落户地为城镇的,成年子女也可随迁。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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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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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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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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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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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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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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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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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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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7621778
0731-27628803
军人退出现役的,可以申请在实际安置地登记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户口。安置落户地为城镇的,成年子女也可随迁。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漉浦大道25号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各派出所户籍室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4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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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8个小时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按照许可的条件、标准,查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受理。 |
审核 |
8个小时 |
(1)按照户口管理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1)按照户口管理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对符合按照户口管理办法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迁移、登记、注销、补登、恢复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户口管理办法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迁移、登记、注销、补登、恢复的决定,说明不予迁移、登记、注销、补登、恢复的意见及理由。 |
办结 |
8个小时 |
)(1)公开审批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准予迁移、登记、注销、补登、恢复的,制作、发放户口薄或注销证明。 (3)对不予迁移、登记、注销、补登、恢复的,告知其不予迁移、登记、注销、补登、恢复的决定,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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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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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户口簿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