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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机构名称: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职权名称: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与变更审批
责任处室: 金融监管二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小贷公司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建立行业协会自律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 2.《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90号)“二、主要职责”“(八)负责组织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含机构准入和市场退出),对小额贷款公司有关重大事项及高管层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牵头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并实施全程监管。” 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4号)“七、监督管理”“省地方金融证券办负责受理并审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对小额贷款公司有关重大事项及高管层任职资格进行审查,牵头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5. 湖南省编委《关于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湘编发〔2014〕19号)“一、关于职责调整”“调整的职责”“将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处“组织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含机构准入和市场退出)职责调整为“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从事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监管责任:分类监管,防止发生非法集资事件。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分管金融监管二处的局领导、金融监管二处处长、金融监管二处具体承办人。
办事指南: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与变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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