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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机构名称: 新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权名称: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对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行为的,或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者经批准占用公共绿地期满未退还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绿带的或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处罚;对擅自砍伐树木的处罚;对损伤城市树木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损伤古树名木、砍伐古树名木且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责任处室: 行政执法股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对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行为的,或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者经批准占用公共绿地期满未退还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绿带的或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处罚;对擅自砍伐树木的处罚;对损伤城市树木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损伤古树名木、砍伐古树名木且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责任事项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对象范围: 行政执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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