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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机构名称: 新邵县坪上镇人民政府
职权名称: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违法行为的处罚
责任处室: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经营规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食品摊贩未按照要求保存进货票据或者相关凭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摊贩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违法行为的处罚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经营规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食品摊贩未按照要求保存进货票据或者相关凭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摊贩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追责对象范围: 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不移交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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