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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机构名称: 新邵县迎光乡人民政府
职权名称: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责任处室: 新邵县迎光乡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六十三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三十六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 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一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责任事项: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在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2.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3.在实施行政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4.在检查中对已发行的违法行为不给予制止或者纠正,造成影响的;5.将行政检查所需经费进行摊派或向被检查人收取检查费的;6.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7.超出规定时间、次数或范围实施行政检查的;8.违反规定对同一被检查人开展重复检查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办事指南: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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