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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机构名称: 新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权名称: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责任处室: 行政执法股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责任事项: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责任事项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追责对象范围: 行政执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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