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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机构名称: 新邵县新闻出版、电影管理部门
职权名称: 对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等处罚
责任处室: 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第22号令)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的; (二)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期限留存备查材料的; (三)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的; (四)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未在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注明非卖品编号的。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行政部门对予以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行政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违法行为的,将案件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公开通报、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部门规章】《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发布, 2004年6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施行日期:2015.08.28)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的;"
追责对象范围: 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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