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邵县
  • 切换区域和部门
  • 首页
  • 个人服务
  • 法人服务
  • 便民服务
  • 统一支付
  • 好差评
  • 阳光政务
详情信息
机构名称: 新邵县坪上镇人民政府
职权名称: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责任处室: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每年对农村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十九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传统节日期间,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责任事项: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每年对农村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十九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传统节日期间,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在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2.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3.在实施行政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4.在检查中对已发行的违法行为不给予制止或者纠正,造成影响的;5.将行政检查所需经费进行摊派或向被检查人收取检查费的;6.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7.超出规定时间、次数或范围实施行政检查的;8.违反规定对同一被检查人开展重复检查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