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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申请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我要申请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
兑现层级 省级/直属,市级/隶属,县级
政策期限 2020年12月31日
办理方式 1、通过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申报https://etax.hunan.chinatax.gov.cn 2、办税服务厅申报 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企业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兑现成果形式 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类别 税费优惠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12366、0731-55512366
监督电话 12366、0731-52817008
事项名称 我要申请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
兑现层级 省级/直属,市级/隶属,县级 政策期限 2020年12月31日
办理方式 1、通过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申报https://etax.hunan.chinatax.gov.cn 2、办税服务厅申报 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企业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兑现成果形式 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类别 税费优惠 收费依据
办理地点 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湖湘西路1号市政务服务大厅一楼D区“六稳”“六保”政策兑现窗口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12366、0731-55512366 监督电话 12366、0731-52817008
政策依据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申报条件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3、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份数 提交方式 是否要电子材料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材料范本 填报须知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留存备查)原件 1份网上现场都可提交查看详情 申请人自备 查看详情
申报流程
正常企业所得税申报流程。
办理时间
1.网上申报:全天 2.窗口申报:法定工作日,各地办税大厅办公时间可登陆湖南省税务局网站,通过【纳税服务】-【办税地图】路径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