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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申请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我要申请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
兑现层级 省级/直属,市级/隶属,县级
政策期限 2027年12月31日
办理方式 1、通过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申报https://etax.hunan.chinatax.gov.cn/wsbs 2、办税服务厅申报
兑现成果形式 减免增值税
政策类别 税费优惠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731-12366、0731-55512366
监督电话 0731-55512366
事项名称 我要申请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
兑现层级 省级/直属,市级/隶属,县级 政策期限 2027年12月31日
办理方式 1、通过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申报https://etax.hunan.chinatax.gov.cn/wsbs 2、办税服务厅申报
兑现成果形式 减免增值税
政策类别 税费优惠 收费依据
办理地点 湘潭市岳塘区湖湘南路1号市民之家三楼综合审批区窗口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731-12366、0731-55512366 监督电话 0731-55512366
政策依据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 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 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2、本条公告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情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3、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4、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5、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一经发现存在虚报或造假骗取本项税收优惠情形的,停止享受本公告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应持续跟踪贷款投向,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实际使用主体与申请主体一致。 6、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申报条件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份数 提交方式 是否要电子材料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材料范本 填报须知
申报流程
正常增值税申报流程。
办理时间
1、网上申报:全天 2、窗口申报:法定工作日,各地办税大厅办公时间可登陆湖南省税务局网站,通过【纳税服务】-【办税地图】路径查询。